这门课会讲什么?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你将收获什么?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能够了解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处理流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可以了解到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基础和前沿的问题,对国际社会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适合什么人学习?
适合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从业人员以及对国际交往感兴趣的人士均可学习。